拒绝商标注册的原因都有什么?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包括的拒绝原因1.商标欠缺显著性差异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了具备显著性差异的商标能够得到申请注册。在TRIPS协定下,显著性差异是商标组成的基础规定,也是组员明确是不是给与商标注册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组员能够对没有显著性差异的商标拒绝申请注册。如实用性或描述性的商标,因为会欺诈顾客者而没法对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服务提供者开展区别,因此不具备显著性差异,不可以变成能够得到申请注册的商标,这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
2的要求是相一致的。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还容许组员认同本来不具备显著性差异的商标但根据应用而得到的显著性差异。
2.商标不属于例举的申请注册种类依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组员能够对容许商标注册的种类多方面要求。这款的描述说明,组员理应最少容许下列所例举的商标种类能够得到申请注册。这包含:英语单词,包含姓名、英文字母、数据、图案设计的成份和色调的组成及其一切该类标识的组成。可是此外的商标种类组员是不是理应接纳为给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仍未明文规定,做为组员的可选择性责任。组员还可以以不符该国所容许的商标种类为由拒绝立体式商标、非视觉效果可认知商标(如响声、味道、触感商标等)申请注册。
(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应用规定虽然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以应用做为申请注册标准的要求并并不一定组员都务必担负的责任。挑选可用该责任的组员有权以商标没有具体应用为由而拒绝给予申请注册。可是不可规定商标在递交申请注册申请办理时就务必早已应用,另外务必给与申请注册申请者不少于三年的時间以出示具体应用的直接证据。(三)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相关著名商标的维护规定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二、三款对著名商标的维护规定是对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的承继与发展趋势。维护著名商标能够做为拒绝商标注册的原因。相关著名商标的申请注册维护难题,详细此章相关著名商标专节的阐述。
(四)争议处理体制造成的拒绝申请注册原因依据TRIPS协定第六十四条争议处理体制所造成的判决結果,WTO组员能够停止所担负的减让责任,包含所担负的商标注册责任。TRIPS协定第六十四条要求“由《争端解决谅解》详细描述和执行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适用本协定项下造成的商谈和争议处理,除非是本协定中另有实际要求”。而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赔偿和中断减让或别的责任归属于提议和裁定未在有效期内实行时可得到临时性对策。依据这种要求,组员依据WTO争议处理体制判决的結果,能够拒绝或申请注册及其维护归属于违背TRIPS协定或别的WTO责任的另一WTO组员人民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
(五)安全性除外做为拒绝申请注册的原因TRIPS协定第七十三条要求了安全性除外。(TRIPS协定第七十三条“安全性除外”要求:本协定的一切要求不可表述为:(a)规定一组员出示其觉得如公布则会违反其压根安全性权益的一切信息内容;或(b)阻拦一组员采用其觉得对维护其压根安全性权益所必不可少的一切行動;(i)与裂变式和聚变化学物质或衍化这种化学物质的化学物质相关的行動;(ii)与武器装备、子弹和战斗物资供应的貿易相关的行動,及与该类貿易所运送的立即或间接性供货国防行政机关的别的货品或物资供应相关的行動;(iii)在临战或大国关系中的别的紧急状况下采用的行動。(c)阻拦一组员为执行《联合国宪章》项下的保持国际性友谊与安全性的责任而采用的一切行動。)依据此条要求,WTO组员为维护保养其压根安全性必须而可以超过不执行应担负的责任,从理论上也包含未予拒绝担负商标注册责任。巴黎公约第六条要求商标单独维护标准,组员能够在国内法中追究其巴黎公约未确立限定的商标注册标准。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都不严禁组员以国内法原因拒绝商标注册,要是该原因不排斥巴黎公约责任。比如,以申请者解决商标具备在真正的所有权,或是申请者应合乎一定的资质为即可申请注册(如申请办理注册商标的公司为合理合法备案公司等)。